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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总体性要求,以充分发挥其作为财会监督专业力量的重要作用。对此,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提高审计质量,拓展服务网络,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修正草案一审稿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对法律责任作了修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处罚规定,做好有关法律条款之间的衔接,体现从严监管、精准处罚、过罚相当。对此,修正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被审计单位等不得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文件及相应法律责任;二是明确委托人、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三是增加一条专门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业务范围差别较大且多数是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条款中罚款的下限不规定具体数额,对暂停业务做进一步细化,以便于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过罚相当。
专栏2026-07-14 -
近期,《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规则》聚焦平台经济领域长期存在的价格乱象,为平台价格行为划出边界、立下规矩,促进价格行为合规向善。针对平台干预商家自主定价、自动续费不透明、低价倾销等问题,《规则》给出明确约束:禁止以提高收费标准、削减补贴、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等方式,对商家定价行为施加不合理限制;进一步细化明码标价、显著提示和规则公开要求。这些规定能有效防范竞争跑偏变形,让价格重回真实反映成本、品质和供求关系的轨道上。平台经济之所以有活力,正是因为商家能依靠品质、服务、品牌形成差异化供给。如果商家只能被动卷入平台设定的低价竞争,利润空间被不断挤压,最终牺牲的往往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创新投入。落实《规则》,让商家根据成本、品质和市场情况自主定价,稳定经营预期。价格展示如何设置、流量分配如何运转、促销工具怎样设计、算法推荐依据什么逻辑,都会影响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平台应切实担负责任,尽快把合规要求嵌入日常运营机制,对价格规则、优惠条件、收费项目、自动续费流程等进行系统梳理,该公开的要公开,该提醒的要提醒。防范不合理低价与流量激励绑定,平台企业应主动从“卷价格”转向“卷服务”“卷品质”“卷诚信”。有关部门应在加强监管协同的基础上,推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与信用约束相结合,紧盯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问题,在执法中更加关注平台与商家之间的关系,对强制跟价、变相限价、流量要挟等行为及时纠治。监管部门可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场景加强抽查检查,畅通投诉举报和维权渠道。价格治理关系到公平竞争、消费信心和行业生态。期待随着《规则》落地见效,平台经济真正摆脱无序竞争,走上更可持续、更具活力的发展之路。
专栏2026-06-09 -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坚持严守底线、风险预防、问题导向、协同治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了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管理规定》的重点工业产品包括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结合网络销售工业产品特点、风险及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清单动态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强化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质量监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当前,网购已成为人民群众主要购物方式之一,在促进和便利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禁而不止、电商平台合规审核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网店对产品质量把关不够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亟须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供给,夯实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治理基础。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等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针对网络销售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重点工业产品,《管理规定》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明确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有利于完善网售产品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明晰监管要求,保障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当前网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本情况,《管理规定》提出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结合网络销售工业产品特点、风险及质量安全状况,制定、调整并公布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清单,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记者注意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也是对早前一年总局印发的关于指导督促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加强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精神的进一步落实细化。明晰责任义务《管理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管理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制度,履行产品信息展示、协助召回等义务。为保障消费者线上购物知情权,《管理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销售页面真实、准确、清晰地展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等信息。销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的,还应当展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或者上述证书的链接标识;销售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的,还应当展示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检验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信息、检验依据、检验结果等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性能、功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管理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质量安全义务也有明确规定。《管理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成熟的质量管控措施,如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审查、赋码核验、抽样检测等经实践检验且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总结提炼,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质量安全责任要求。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重点工业产品信息披露义务提供技术支持,保证能够完整展示平台内经营者按照《管理规定》要求披露的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对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核验证书编号、产品类型等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核验结果不一致的不得上架销售;对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核验平台内经营者是否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不能提供的不得上架销售。加大监管力度网络交易深度融入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从日常购物到服务消费,从传统电商到直播带货,线上消费早已不是补充选项,而是成为亿万群众的主流选择。但与此同时,行业快速发展难免出现一些质量痛点:部分网售产品货不对板、线上服务标准不一、直播带货选品把关不严等问题,既影响着消费者的体验感和安全感,也制约着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近期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加大了对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及安全效能的监管力度。就在《管理规定》发布的不久前,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发布《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很多创新性举措来解决网售产品质量优劣不一的问题,具体包括:推动供应链质量协同,推动线上线下产品同标同质,支持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发展按需生产、以销定产等新型制造模式,让制造跟着消费走;创新质量管理模式,鼓励平台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系统性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引导平台算法逻辑向优质侧重,推进产品质量分级试点,设立质量分级专区,使质量变流量;强化新业态引导,要求直播电商加强直播营销人员质量管理培训,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选品和培训机制,从源头提升供给质量。而此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管理规定》,则结合网络销售的特点及监管实践探索,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并将监测情况作为确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批次、频次的参考。
专栏2026-05-21 -
为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效,更好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办法》特别针对滥用制度滋扰经营主体、损害营商环境、挤占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的恶意索赔行为,确立了精准打击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三”“假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规则,旨在震慑经营者违法行为、激励公众参与监督。但这一规则却被一些“职业打假人”异化为牟利工具,使得恶意索赔乱象滋生。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与电子伪造技术的发展,恶意索赔手法层出不穷。从在食品中夹带异物、用假货调包,到利用AI技术伪造证据、篡改商品生产日期信息,乃至纯粹捏造事实,恶意索赔行为已演变为有预谋的欺诈。更有甚者,有的投诉人以“监督”之名行“胁迫”之实,通过反复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程序对经营者施加压力,索要远超法定标准的赔偿,其性质已涉嫌敲诈勒索。某地曾披露过一组数据:7500名“职业索赔人”一年内在当地发起了25万件投诉,单个电话号码的年度最高投诉量达3800次。海量的恶意投诉既挤占宝贵的行政与司法资源,也会导致监管热线不堪重负、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被堵塞,更让广大经营者尤其是中小商家耗费巨大精力应对无端指控,蒙受经济、商誉等多重损失。面对这一挑战,《办法》从树立基本原则、完善投诉受理范围、打击违法索赔等维度构建了恶意索赔治理框架。《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须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第十七条进一步列举了“非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多种情形,如购买数量次数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短时间内大量集中投诉、无法证明真实消费关系等。这不仅从法律层面清晰区分了“消费者”与以索赔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而且为识别滥用投诉机制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在源头过滤非正当诉求,避免行政、司法资源被不当消耗。尤其是《办法》第四十二条将“通过夹带、调包、造假、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及“进行敲诈勒索”等行为明确列为规制对象,并明确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该条款意味着相关主体实施恶意索赔的后果不再仅是被驳回投诉,而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传递了“真打假受保护,假打假必被究”的明确信号。同时,该条款将监管介入门槛设定为“发现”或“涉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营者面对“夹带”“调包”等隐蔽行为时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困境,有助于诚信经营者及时获得法律救济与保护。由上可知,《办法》不仅直接回应了近年来市场治理的痛点、难点,而且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推进了营商环境的优化。但若要更加有效治理恶意索赔现象,则还需要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互联网平台掌握原始日志、物流轨迹等海量数据,在技术上有能力成为识别异常行为的“第一道过滤器”。在实体层面,平台应将“欺诈”“敲诈勒索”的核心要件写入用户协议与平台规则,实现平台自治与公法责任的衔接。例如,通过分析索赔金额是否远超损害赔偿上限、是否隐含“不给钱就给差评或进行投诉”等要求、是否在短期内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服务、同一类问题集中投诉等,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在程序上,平台可将《办法》确立的规则嵌入现有处理流程,对高风险投诉启动由平台、商家及消协等多方参与的快速核查机制,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同时,为后续执法司法部门介入提供支持。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还可探索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平台企业建立信息共享与协同响应机制,形成“从预警、核查到移送、惩戒”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总而言之,《办法》积极回应了市场治理需求,力求通过划清维权与滥用权利的边界,遏制恶意索赔现象的蔓延,净化市场环境。当然,《办法》的有效实施有赖于法律的严格执行、配套细则的完善、平台责任的落实以及社会诚信的共建。而构建一个让诚信经营者安心经营、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市场资源高效配置的市场秩序,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专栏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