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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57T/2023-03725 分 类: 综合政务;办事服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23〕2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0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破解经营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繁、难、久”等问题,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就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创新,按照需求导向、依法依规、应替尽替、迭代完善的原则,实现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开具证明负担,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实施领域 在全省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地方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档案管理、畜牧、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消防安全、税务、气象、烟草专卖、邮政管理、地震。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不含涉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违法违规信息)。 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包括金融(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商务经营(如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以及其他需要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重点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各市(州)、中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及时更新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需核查的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确保经营主体近3年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共享,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上线查询系统。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查询系统,经营主体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吉事办”App即可申请获取专用信用报告。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专用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 (三)全面正式实施。2023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应替尽替”。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要求提供证明的单位可以直接通过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获取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不再要求经营主体出具专用信用报告。 五、组织保障 (一)压实部门职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推进落实。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共享,数据全面、准确、真实。 (二)强化经营主体权益保护。经营主体认为专用信息报告中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经营主体,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说明。 (三)加强培训宣传。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组织全省专项培训,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掌握工作要求。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加强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 (四)建立长效机制。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要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机制,跟踪评估全省推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扩展系统功能,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附件: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领域
专栏2023-10-13 -
今年5月20日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为展现贯彻实施法律的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纾困赋能,精准破解民营企业发展困境。人民法院立足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问题,摒弃“一判了之”,结合企业经营现状、行业发展前景定制个性化纾困方案,助力企业摆脱经营危机、实现良性发展。此次发布的某银行诉某科技公司、孙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量身定制“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调解方案,推动形成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某电器公司执行转重整案中,人民法院通过“缓执行+预重整+府院联动+招商引资”等组合措施,成功引入战略投资盘活优质资产,充分彰显司法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发展支持与纾困赋能。 二是依法护权,全方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严格践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精神,聚焦保护民营企业人身权、财产权,依法打击侵权行为、纠正不当举措,为民营企业发展筑牢法治屏障。此次发布的某汽车公司诉微博大V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准确界定舆论监督边界,依法惩处恶意诋毁、侮辱企业的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名誉权;某医药公司诉某区卫健委、第三人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主动函询、现场调查等司法手段,依法核实认定了送货单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司法审计,顺利解决政府机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回款权;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中,人民法院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的裁判规则,判决政府支付民营企业800余万元补偿款,依法保护企业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某建设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依法合理补偿民营企业信赖利益损失,促推政府守信践诺。 三是规范引领,推动构建公平诚信营商环境。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明确行为边界,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此次发布的某软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规制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转嫁付款风险的不当行为,切实缓解了中小软件企业回笼资金的生存压力。 四是创新提质,构建多元高效涉企解纷体系。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创新解纷模式,整合解纷资源,打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涉企纠纷解决路径,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影响。此次发布的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商公司及其出资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联合贸促会,运用“商事调解+中立评估+司法确认”模式,高效化解涉外纠纷、节省企业诉讼成本,保护民营企业“出海”合法权益。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发扬钉钉子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地、落实、落细,为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法治新动能。
专栏2026-05-29 -
据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19日消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白名单内的,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支付;白名单外的,不予支付。 《通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坚持“保基本”功能定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是职工基本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落实改革要求,完善个人账户支出政策,使个人账户不仅能用于参保人本人医疗费用支出,还能用于已参保近亲属医疗费用支出;不仅能在省内实现家庭共济,还能实现跨省共济;不仅能用于支付医疗费用,还能用于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不仅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还允许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感疫苗费用,能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合规费用。同时要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合理稳妥、灵活有度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防止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内的不合理费用纳入支出范围,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商财政等部门进一步研究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管理。各省级医保部门原则上要于2026年9月底前出台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白名单内的,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支付;白名单外的,不予支付。列入白名单的,应是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并且与治疗密切相关、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原则上,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的国药准字H(Z、S)、国药准字H(Z、S)C、国药准字H(Z、S)J、 国药准字C批文药品、中药饮片等药品,体温计、血压计、血糖检测仪、康复辅助器械等医疗器械,医用口罩、棉签(棉球)、纱布绷带、创可贴、退热贴等医用耗材,病原检测试剂、早孕试纸等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器及针头、碘伏帽、造口护理袋等长期治疗使用的器械耗材,可以纳入白名单。对于保健品、日常生活用品、家具洁具、家用电器等非医疗用品,牙膏牙刷牙线、面膜化妆品、隐形眼镜、按摩设备、智能通讯计时设备以及用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生活功能为主、医疗附加值较低的器械耗材,不得纳入白名单。要坚决防止将仅为适配医保支付、无实际医疗价值或实际医疗价值较低的“马甲产品”纳入白名单。各地制定白名单时要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的意见并根据群众需求和医药技术发展动态调整。 三、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各地要及时将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及有关要求作为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事项,制定补充协议或修订协议文本,及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严格分类分区管理,并设置清晰统一的医保标识;严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诱导消费、夸大宣传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白名单之外的产品;严禁定点零售药店对医保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时实行不公平、歧视性价格,以高于非医保患者的价格销售。 四、强化医保赋码管理 明确企业作为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相关信息申报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填报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规性。医保部门进一步加强赋码信息校验,对实物与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中填报的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产品、通过伪造注册备案信息获取医保编码的产品,发现一例、清理一例,立即停用相关产品的医保编码。 五、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综合运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结合视频监控、医保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筛查分析,聚焦重点违规行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监管。重点查处个人账户支付生活用品等白名单之外的产品,以及空刷套刷、倒卖串换、伪造处方,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冲顶消费等方式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监管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部署,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问题举一反三,深入整改,确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专栏2026-05-27 -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数据显示,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新设经营主体509.8万户。其中,新设企业207.4万户,新设个体工商户301.4万户。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宋向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营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其新设数量直接体现着经济发展活力。随着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建设、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当前我国各类经营主体呈现出较高活跃度。 服务业表现尤为亮眼 具体来看,第一季度,第一产业新设经营主体22.9万户、第二产业新设39.6万户、第三产业新设447.3万户。截至3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四新”经济企业(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新型经济形态企业)2684.8万户,同比增长6.8%,占企业总量的40.9%。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青马向记者表示,这表明一系列扩大内需、提振信心的政策举措正不断释放红利,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其中,服务业表现尤为亮眼,取得了“新设447.3万户”的好成绩,为稳就业促增收提供了有力支撑。伴随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服务业将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 更值得关注的是,第一季度,高技术服务业新设经营主体53.5万户,其中“检验检测服务”新设经营主体8064户,同比增长30.8%,为产业提质升级进一步夯实质量底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新设经营主体22.6万户,同比增长7.56%,为新质生产力培育进一步畅通转化通道。 制造业新设经营主体的分布则彰显出我国实体经济根基持续夯实、韧性不断增强。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第一季度,高技术制造业加快增长,其中“集成电路制造”新设经营主体同比增长31.0%,“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同比增长15.7%。“装备制造业”加速迭代,新设经营主体7.0万户,其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同比增长10.6%。 外资企业是我国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季度,全国新设外资企业1.6万户,同比增长10.0%。投资行业集中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新设增速分别达到16.9%、15.0%,充分彰显了中国市场的强大吸引力。 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顾问朱华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投资中国就是投资长期确定性。今年以来,外资企业持续增资扩产、深化相关领域和产业布局,不仅有利于拓市场、增收益,也有利于我国促进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我国正不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今后外资企业的数量将更上一层楼。 强化服务保障 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中央和地方层面持续推出务实举措。 例如,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提出,统筹线上和线下政务服务渠道,因地制宜推进新一批重点事项落实落细,持续优化已推出重点事项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3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2026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化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等措施。一系列政策举措相辅相成,为各类经营主体成长壮大营造了良好外部环境。 不过,当前我国经营主体仍面临“内卷式”竞争等问题。对此,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经营主体发展需求,持续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着力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贡献力量。 “要提振发展信心,就要强化服务保障,切实了解广大经营主体的真需求、解决真问题。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宋向清说。
专栏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