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业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6日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健全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22〕241号)《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企业(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结合全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依托“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的“成都市勘察设计图审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实施监督检查。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及应用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评价内容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一)基本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业绩、表彰奖励、新技术应用等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公示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原则,通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信用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和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第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不及时影响信用信息评价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对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等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第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任意一种方式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使用信用系统,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并提交后,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若需要变更基本信息(不含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审核。其他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并需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信用信息,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一条  由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自动按需导入。对其中需要修改或审核的信用信息,应在原业务系统内完成。第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审核。其中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首次审核通过后,即日起生效。经审核录入的其他信用信息应在信用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各组成部分分值如下:(一)勘察设计企业1. 基本信息分为75分。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5分。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二)施工图审查机构1. 基本信息分为80分。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0分。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具体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1)和《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2)。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第十六条  信用系统应实时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并于每个工作日更新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第十七条 勘察企业不区分专业类别。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三类分别计算排名:(一)房屋建筑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五章  异议处理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异议,由负责审核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有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异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回复。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异议申请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复议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招投标等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当采用设计方案、设计团队招标和施工图审查招标时,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依据。(一)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二)勘察单独招标、设计单独招标中,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联合体各方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合并招标中,投标人具备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或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勘察和设计评分所占权重(其中勘察占比20%~40%,设计占比60%~80%)对应的勘察、设计信用分进行综合计算。若勘察、设计企业分别为多家企业的,分别以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信用分。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投标人具备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或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其对应的设计、施工信用分各占50%计算。若设计企业为多家企业的,以算术平均值计算;施工企业信用得分计算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执行。(三)信用评价得分取值时间为项目开标当日。以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最高分为信用标满分,其余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按比例折算。(四)非政府及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80分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85分以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行业管理中合理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等激励措施,并优先考虑为政策支持、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对象。对信用评价70分以下(含70分)的勘察设计企业和75分以下(含75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纳入重点企业监管,并实施以下措施:(一)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二)增加对企业、机构和其承揽项目的检查频次;(三)将其列入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名单;(四)其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查情况应在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备案。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互联互通。第七章  信用修复和变更第二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图纸文字描述或符号错误的不良行为信息,在公示期内完成整改,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撤销扣分。第二十六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经批准更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在信用系统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第二十七条  被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严重失信、经营(活动)异常名单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第八章  责任处理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或不如实提供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信息,经调查核实,在撤销相应加分或依据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的基础上,对其未诚信申报行为再予以追加扣分。第二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记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保存。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做好维护记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停公示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用于招投标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当日信用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计分规则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成住建规〔2025〕8号)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和发布等自2026年4月6日起执行,信用信息的应用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专栏
    2026-05-07
  •  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信用风险分类的定义) 本规范适用于经总局认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本规范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下简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总局以检验检测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情况为基础,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职责分工) 认可检测司负责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推动建立相关制度、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并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认可检测司委托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协助研究构建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整合归集信用风险信息等技术支撑工作。第四条(基本原则) 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坚持准确定位、服务监管,明确标准、科学分类,强化应用、分类施策,协同高效、共享共用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应用范围)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公示,不影响、不限制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第二章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第六条(分类指标) 基于基础信息、经营状况、监管执法、能力水平、技术创新等维度,建立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第七条(分类信息)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指标信息应当“应归尽归”,记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第八条(管理模型)在通用型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模型基础上,结合检验检测领域特点,建立专业性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第九条(分类类别) 根据国家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按照定量与定性判定规则,依托管理平台将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信用风险从低到高分为A类(信用风险低)、B类(信用风险一般)、C类(信用风险较高)和D 类(信用风险高)。A、B、C、D四类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分类标准根据各类指标权重变化动态调整。第十条(D类机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应直接认定为D类。(一)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二)因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行政处罚的;(三)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或者使用已经过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四)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对行政检查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六)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或者被投诉举报,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七)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提供虚假能力验证结果或能力验证项目结果均判定为“不合格”;或能力验证的二次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八)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列入其他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黑名单”的;(九)若检验检测机构获得认可资格,在认可过程中发现出具虚假报告/证书等不诚信行为,由认可机构依据认可规定撤销认可资格的;(十)总局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D类的;(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第十一条(分类周期) 信用风险分类周期为1年。每年4月1日前,技术支撑单位对照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结合上一年度监督检查等情况提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建议,并报认可检测司综合研判后确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第三章 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二条(分类施策) 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一)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除投诉举报、数据监测异常、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二)对B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常规监管,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监督检查;(三)对C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重点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对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一般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四)对D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对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第十三条(激励措施) 鼓励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的主导检验检测机构;支持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的变更、增项等。第十四条(协同运用)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监督抽查、综合执法等共享机制,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场景。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信用分类管理部门与技术支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信息保护,对擅自篡改、虚构、删除、泄露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专栏
    2026-04-02
  •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为持续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阳市财政局2025年11月21日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缓解粮食企业融资瓶颈制约,按照《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督促加快组建运行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的通知》(川粮函〔202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政府与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缴存于合作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市场化粮食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通过构建“政策性+商业性”双轨道融资格局,覆盖本地粮油的政策性收购和商业性收购需求。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服务改革原则。信用保证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终止全面服务于粮食收储体制改革大局,有效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的粮食收购信贷资金问题。(二)政府主导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引入两家及以上银行作为合作银行,形成差异化竞争,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三)企业自愿原则。本市辖区内粮食企业自主决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共同审查确定企业名单。(四)互利共赢原则。有利于促进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有利于政府“花小钱买机制”,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有利于粮食经营企业融资增信和银行防控贷款风险。(五)风险分担原则。建立“银行+担保+政府”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各方按比例分担风险,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风险防控体系。(六)齐抓共管原则。实施政府领导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贷款风险由基金、银行、企业或担保共同承担。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四条  基金规模。由市政府、合作银行、企业统筹考虑当地粮食收购量、企业经营水平和政府财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我市信用保证基金规模。第五条  资金筹集。信用保证基金采取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的办法进行筹集。具体出资为:市本级、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财政各出资100万元,共计400万元;纳入信用保证基金的粮食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和融资需求出资。第六条  企业出资。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的企业名单与出资额(不低于5万元),须经市发展改革委与合作银行共同审查确定。参与企业应使用自有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等非权益性资金。第七条  签订协议。市发展改革委、参保粮食企业、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信用保证基金的用途、筹集、管理、使用和其他条款,各方务必严格遵守执行。第三章  归集管理第八条  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金监局资阳分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委员会,协调保证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事项。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基金办”)负责基金日常运行管理,牵头受理基金代偿申请,会同有关单位协助开展追偿等工作。第九条  市基金办负责基金的归集管理,负责协调合作银行按要求定期报送基金使用情况、基金余额及贷款企业收购、储备、销售的数量、价格和质量等数据。第十条  实行专户管理,由归集管理单位在合作银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银行账户,将基金存入该账户,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管理。第十一条  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存款利率按同期国有银行可执行的利率上限执行,利息收入纳入基金余额管理。第十二条  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参与企业在贷款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可根据出资份额无息收回出资,或将出资份额继续保留在账户内,参与下一年度的基金运作。第四章  贷款管理第十三条  担保额度。合作银行一般按企业缴存信用保证基金额度的10-15倍发放市场化收购贷款。对首次参保企业,一律按不高于10倍执行,对连续两年无代偿且信用良好的企业,或按要求提供抵(质)押物,或由担保公司增信的企业可放宽至15倍。1.评级准入。拟参与基金的企业须首先完成合作银行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联合开展的信用评级,评级授信有效期一般为3年。2.年度复核。如需每年对企业开展评级授信,合作银行须在每年3月前主动牵头完成对参与企业的评级授信更新。第十四条  支持对象、用途、条件和用贷(一)支持对象。已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成员单位范围,且已缴纳相应信用保证基金,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等。3.财务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4.企业征信、纳税信用和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5.企业资产负债率须符合合作银行准入条件。原则上开展粮油收购的自然人不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成员单位范畴。(二)基金用途1.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用于解决纳入基金成员企业开展粮油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直接收购或轮换短期资金周转。其中直接收购粮可用作当年地方储备轮换或增储用粮。2.除用于粮油直接收购外,经市基金办会同合作银行批准后,还可用于粮油订单式收购的前期履约保证金、合同预付款等。(三)支持条件。贷款人除具备合作银行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批准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并按协议足额缴存保证基金。2.企业具备合作银行要求的自有收购资金额度,自觉接受并配合合作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3.有真实、有效的粮油购销合同。4.按期偿付和无违约行为发生。5.不存在洗钱交易行为,不属于高风险洗钱等级客户范畴。6.具备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五)贷款利率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期LPR利率,具体执行利率由合作银行依据企业资信等情况协商确定。1.对纳入信用保证基金的参保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贷款的利率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实际测算并以审批确定的利率执行。2.开展本地化收购且将收购粮转化为地方储备的,对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产生的利息,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制定补贴政策。(六)贷款方式。政策性粮油收购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商业性粮油收购一般采取担保,也可以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将企业自身的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七)办理流程1.参保申请。企业按自愿原则向市基金办提出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申请。市基金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审查。2.评级授信。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申请开展评级授信,企业按规定提供评级授信所需资料。原则上评级授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级授信通过后签订协议并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成员名单。3.审批发放。合作银行根据评级授信结果对企业出具贷款额度的意见,企业根据自身贷款需求和放大倍数,使用自有资金缴存信用保证基金。企业需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资料证明资金来源,由合作银行进行独立验资。对使用非自有资金的企业,退还缴纳的资金,并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在授信的贷款额度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随时提出用贷申请,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申请按程序审批,并及时发放贷款。4.贷款收回。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主动归还贷款,合作银行有提醒用贷企业及时足额还贷的义务。5.基金退出或留存。企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同时未发生代偿时,可申请收回或留存基金份额。企业申请退还出资的,经市基金办同意后通知合作银行在规定时间内无息退还。第十五条  风险分担机制。商业性银行贷款风险由“担保公司+银行+政府(基金)”按协议约定分担;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按国家现有政策执行。第五章  基金代偿第十六条  代偿触发。按协议约定,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或出现违约迹象时,由合作银行提交《代偿申请书》《借款合同》《企业违约证明》《催收记录》等材料,市基金办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交领导小组备案,启动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程序。基金代偿后,政府、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依法向借款人追缴代偿资金。追偿所得不足以覆盖代偿资金的,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第十七条  代偿执行。商业性粮油收购贷款出现风险时,由担保、基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担代偿,基金代偿以基金余额为上限,超过部分不再代偿;政策性粮油收购贷款代偿按国家政策性收购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执行。第十八条  代偿顺序。先扣划企业缴存的风险保证金,不足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启动分层代偿;有担保公司增信的,担保公司须在基金代偿前先行承担约定比例。第十九条  代偿手续。信用保证基金的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基金根据协议约定代偿损失。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代偿时,要规范办理资金转账和贷款偿还各项手续。第二十条  信用保证基金建立前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得由基金代偿。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记载、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第二十二条  信用保证基金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信用保证基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申请使用信用保证基金承担风控审核责任,每月定期向市基金办报送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粮油收购、储备、销售的数量、价格、质量等数据,以及基金使用明细和风险预警)。用贷企业有配合报送相关数据的义务。对连续两次未报送数据或存在数据造假的企业,暂停其基金使用资格并纳入信用黑名单。在用贷期间担保机构应定期对企业的粮油收购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粮油收购行为真实、数量可靠。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每年根据企业信用评级、贷款偿还记录等调整放大倍数,对出现代偿的企业暂停增信或降低倍数。对连续两年未使用基金代偿且基金余额增长超过20%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利率优惠或放大融资倍数。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除纳入信用黑名单外,三年内不得参与粮食收购政策支持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支持措施1.鼓励企业通过基金开展粮油订单式收购,对签订订单面积达500亩以上的企业,在授信额度、利率优惠上给予倾斜。2.落实“手续最简、额度更高、放贷更快”要求,合作银行须在企业提交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审批,担保机构同步完成合规性审查。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基金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资发改粮食〔2020〕60号)同时废止

    专栏
    2026-03-03
  • 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现将《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5年11月18日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监管对象”),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开展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部门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信用评价标准制订、信用评价组织等工作,综合监管对象相关信用信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低等因素,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四条 (信息范围)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第五条 (基本信息)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二)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信息;(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基础信息。第六条 (失信信息)监管对象的失信信息包括:(一)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适用一般程序处以行政处罚的;(二)在申请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欠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经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的;(四)因监管对象自身原因两次被撤销无线电相关许可的;(五)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且拒不消除的;(六)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利用无线电开展犯罪活动的;(八)在检查人员开展检查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或者阻挠、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予以行政、刑事处罚的;(九)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当列入失信信息的。第七条 (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包括:(一)监管对象报送相关年度报告情况、办理注销手续情况等其他行业管理信息;(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三)失信行为信用修复信息;(四)监管对象自主提供或授权归集的信息。第三章  信用评价第八条 (评价方式)市经济信息化委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形成符合无线电领域特点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行政检查情况,对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评价;并根据实际评价运行情况,对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和优化。第九条 (信用等级)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A级代表监管对象信用良好,风险低。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无线电领域日常管理要求,且不存在B、C、D级所列情形的,评为A级。(二)B级代表监管对象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监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C、D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1.未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或者报告真实性存在问题的;2.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后,未按要求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要求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的;3.上年度存在失信情况,但按规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三)C级代表监管对象有一定信用风险。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D级所列情形的,评为C级:1.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适用一般程序处以行政处罚的;2.在申请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3.欠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经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的。(四)D级代表监管对象违法失信风险高。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D级:1.因监管对象自身原因两次被撤销无线电相关许可的;2.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且造成严重后果的;3.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且拒不消除的;4.利用无线电开展犯罪活动的;5.在检查人员开展检查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或者阻挠、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予以行政、刑事处罚的。第十条 (评价周期)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以定期评价为基础,不定期评价为补充。定期评价,每年第二季度开展一次评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查询归集的监管对象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进行评价。不定期评价,涉及以下情况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对监管对象重新开展信用评价,调整信用评价等级:(一)监管对象出现影响信用等级情形的;(二)按照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三)评价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发生调整的;(四)其他可能明显影响评价结果的情况。第四章  分级分类监管第十一条 (差异化监督检查)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对监督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无线电领域年度监督检查,确定差异化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对评价结果为A级的监管对象,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和投诉举报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对评价结果为B级的监管对象,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可以适当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等。对评价结果为C级的监管对象,按照一定比例检查、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可以开展约谈、督促整改等。对评价结果为D级的监管对象,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开展约谈、督促整改等,加强风险监测,依法依规实行监管。第十二条 (激励措施)对评价结果为A级的监管对象,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许可延续时,可在法定许可期限内,适当延长许可有效期;(二)对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等申请优先支持;(三)在频率招标、拍卖时,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共享)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有关要求将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共享。第五章  权益保护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监管对象对信用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申请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告知其相关评价结果。监管对象对信用评价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及时予以核实,听取意见、作出处理并书面反馈结果。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监管对象在按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完成信用修复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对监管对象重新开展信用评价,调整信用评价等级。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安全)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查询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相关程序,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监管对象的相关权益保护。对违法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在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中,不得违法向监管对象收取费用、索取或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对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索取或收受财物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应用解释)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8日。 

    专栏
    2026-02-10
  • 共:176条